文化部关于同意哈萨克斯坦仙侠儿艺术团4名演员到新疆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6〕18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06)3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新疆演出展览中心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文化基金协会仙侠儿艺术团4名演员,于2006年9月至11月到新疆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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