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9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
2、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
3、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3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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