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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9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一批,共72家)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 (第一批,共1733人)予以公告。

此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附件:一、 2006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名单(第一批)
二、 2006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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