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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有关法律和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废止原国家物价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下列四个文件: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5月印发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16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6月印发的《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249号文件附件);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年6月印发的《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5月印发的《 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 价费字2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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