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乌克兰顿涅茨克“萨拉文年科”国立模范歌剧芭蕾舞剧院少儿芭蕾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6〕1648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6]85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市演出公司邀请乌克兰顿涅茨克“萨拉文年科”国立模范歌剧芭蕾舞剧院少儿芭蕾舞团一行45人,于2006年9月至10月到云南、福建、贵州、上海演出。
请主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注意做好巡演的全程联络并依法纳税。
请各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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