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
(发改办运行[2006]1795号)
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经委(经贸委)、交通厅(委),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自2006年9月15日起三峡船闸进入完建期。为保证船舶航行正常有序和库区经济的发展,在三峡船闸完建期,将对下行煤炭船舶过闸实行通行证管理。为此,特制定《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 通 部 办 公 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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