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泉州市
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2004]283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泉州市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4〕304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泉州市泉港区市政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使用毗邻泉港区峰尾镇诚平村2.677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污水处理厂。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