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
(水监[2006]256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规范行政监察行为,完善行政监察机制,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反映。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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