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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企业专(兼)职防火人员以及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重点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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