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石墨类相关制品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编码如下: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3801100090 其他人造石墨
3801900000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呈糊状、块状、板状的制品(包括半制品)
6815100000 非电器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
8545110010 直径为610mm±3mm的炉用碳电极
8545110090 其他炉用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8545190000 其他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8545900000 灯碳棒、电池碳棒及其他石墨制品(不论是否带金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管制措施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
海关总署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