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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

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石墨类相关制品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编码如下: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3801100090 其他人造石墨

3801900000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呈糊状、块状、板状的制品(包括半制品)

6815100000 非电器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

8545110010 直径为610mm±3mm的炉用碳电极

8545110090 其他炉用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8545190000 其他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8545900000 灯碳棒、电池碳棒及其他石墨制品(不论是否带金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管制措施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
海关总署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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