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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闽政法[2006]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福建省测绘局、福建省盐务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1件

行政法规1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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