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0号
关于撤销仅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类轻型车型目录的公告
为全面实施轻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30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现决定撤销仅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1-2001)排放控制要求的第二类轻型车环保型式核准达标车型目录。我局环函〔2002〕 93号、122号、161号、179号、217号、240号、287号、324号、352号,环函〔2003〕78号、137号、178号、199号、233号、300号、348号,环函〔2004〕65号、248号、329号,环函〔2005〕85号、142号和364号文件中第二类轻型车的环保达标型式核准予以撤销。
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不得继续制造、销售上述被撤销车型的产品。
对上述被撤销车型的新机动车,不得再予以注册登记。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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