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塔玛莎演出团到新疆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6〕12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06]25 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新疆演出展览公司邀请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比什凯克市塔玛莎演出团一行5人,于2006年6月至8月到新疆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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