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9号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398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二、农药企业在申报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时,涉及附件二第一款的11种产品的,可暂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
三、农药企业在申报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时,涉及附件二第二款的54种产品的,可暂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企业需按原药生产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省级管理部门按原药生产企业进行考核;外购上述原料加工农药产品的,企业需提供符合格式要求的原料来源证明,省级管理部门可按农药加工企业进行考核。原料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三。

附件:一、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6年第五批)
二、 可暂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的产品目录
三、 原料来源证明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