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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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