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4号
关于颁发宜兴市苏南固废处理综合利用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宜兴市苏南固废处理综合利用厂提出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后,我局对其有关证明材料和经营设施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厂各项条件基本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的规定,现决定向该厂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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