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六条修改为:“禁止农用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但不得进入二环以内。”
二、删除第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农用车交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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