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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重要纪念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应采取防腐措施加以保护,不得随意修剪。”

二、删除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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