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五条修改为:“按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泵送车辆指定行驶路线。”
三、删除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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