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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应将邮政信报箱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规划。邮政信报箱建设所需费用列入建设成本总概算。”

二、删除第八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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