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渗流的单位或个人,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河道施工。”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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