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九条修改为:“公开出版的全市地图(包括各类专业性地图)、书刊插图的地名,除历史地名外,必须以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市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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