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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府〔2006〕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推动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我市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发布拆迁通告的建设项目,涉及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的,在具有安置房(其中期房应已办理规划选址、通过项目用地预审)的条件下,应实行产权调换,不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部分,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房市场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二、产权调换后,因安置房户型面积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余额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超过30平方米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三、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办〔2006〕8号)自动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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