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除第五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
三、删除第十六条。
四、删除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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