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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0451-2003《一次性使用输注泵》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YY 0451-2003《一次性使用输注泵》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国食药监械[2006]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现公布YY0451-2003《一次性使用输注泵》和YY/T1076-2004《内镜用软管式活组织取样钳通用技术条件》两项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修改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YY0451-2003《一次性使用输注泵》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2.YY/T1076-2004《内镜用软管式活组织取样钳通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YY 0451―2003《一次性使用输注泵》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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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第1页)3.5有效输注量中增加以下条注:
注: 标称容量与标称残留量之差视为本标准中的“有效输注量”。另见9.1.b)。

2、 (第5页)9.1 b)产品给液参数中“有效输注量”改为“有效输注量或残留量”。

3、 (第8页)B.3.2.2瞬间流量中最后一段改为:
取开始2h(包括2h)以后至有效输注量前一个记录点之间的最大瞬间流量(Qsmax)和最小瞬间流量(Qsmin)报告结果。

4、 (第8页)B.4.2.2自控给液间隔时间中 “V2应显著小于V1”改为“V2应小于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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