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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

关于废止2003年第66、67号公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2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公布,并将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03年第66号公告和第67号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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