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电影电视演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二OO六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10-03-01 电影电视演员
2 2-10-03-03 舞蹈演员(芭蕾舞演员)(※)
3 2-10-03-06 歌唱演员(美声唱法演员)(※)
4 2-10-03-06 歌唱演员(民族唱法演员)(※)
5 2-10-03-06 歌唱演员(流行唱法演员)(※)
6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二胡、板胡演奏员) (※)
7 2-10-04-01 民族乐器演奏员(阮乐演奏员)(※)
8 2-10-04-02 外国乐器演奏员(弦乐演奏员)(※)
9 2-10-05-12 演出监督
10 2-10-06-04 书法师

注: ※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