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平潭县为“建筑之乡”的通知
(闽政文[2006]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筑之乡”评选条件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修订)的通知》(闽政办〔2004〕196号),经研究,决定命名平潭县为我省“建筑之乡”。希望平潭县再接再厉,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建筑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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