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06-03-22
【生效日期】2006-03-22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海关总署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