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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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