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安监总统计[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从2006年2月开始执行。以前的有关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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