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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险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162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费率审批的请示》(天平保发〔2006〕11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上海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使用独立的上海地区电话销售保险费率。

二、保监发〔2005〕151号文件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继续使用。

三、你公司应在本文件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在上海地区电话销售业务中,停止使用保监发〔2005〕151号文件批准的对应保险费率。

附件: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费率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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