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54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并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后”。
删去第二款。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审查批准”修改为:“合法”。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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