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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请示》(粤府〔2005〕10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埠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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