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的通知
(环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
自2006年3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进出口企业必须在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
| 商品编码 |
商 品 名 称 |
代号 |
单位 |
备 注 |
| 3824710011 |
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氟乙烷的混合物 |
R-500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 3824710012 |
一氯二氟甲烷与二氯二氟甲烷的混合物 |
R-501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 3824710013 |
一氯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 |
R-502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 3824710014 |
三氟甲烷与一氯三氟甲烷的混合物 |
R-503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 3824710015 |
二氟甲烷与一氯五氟乙烷的混合物 |
R-504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 3824710016 |
二氯二氟甲烷与一氟一氯甲烷的混合物 |
R-505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 3824710017 |
一氟一氯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 |
R-506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 3824710018 |
二氯二氟甲烷与二氯四氟乙烷的混合物 |
R-400 |
千克 |
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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