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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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