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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发布日期】2004-07-30
【生效日期】2004-07-30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人体器官移植业务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留“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审批”项目,实施机关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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