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液体区域控制系统集管压力控制试验项目和频度修改特许申请的批复
(国核安发〔2006〕17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秦山第三核电厂液体区域控制系统集管压力控制试验项目和频度修改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5〕176号)收悉。
根据《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液体区域控制系统集管压力控制试验项目和频度修改的特许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批准该申请。
你公司在实施液体区域控制系统集管压力控制试验项目和频度修改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18个月的试验频度周期内、回路监控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问题,有效保证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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