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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自即日起,未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所附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自即日起废止。

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照《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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