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碘盐使用的碘剂、碘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