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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章程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第一条 为促进文职人员招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聘委员会),是指承办文职人员招聘工作有关业务的组织。

第三条
招聘委员会主要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和个别专家参加。

聘用单位上级机关统一组织招聘工作时,可以组成有所属聘用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参加的招聘委员会。

第四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名额根据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确定。文职人员编制员额在100名以内的为5至7名,超过100名的为7至9名。

聘用单位上级机关统一组织招聘工作时,招聘委员会成员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招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委员1至2名。

主任委员一般由政治机关领导担任。

第六条 招聘委员会由聘用单位党委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招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招聘工作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应聘人员条件审查;

(四)组织应聘人员考试、考查、答辩、评审;

(五)组织应聘人员政审和体检;

(六)与应聘人员协商约定聘用合同内容;

(七)公布招聘结果;

(八)负责招聘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准确掌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依法办事。

第九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在招聘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招聘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军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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