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的通知
(甘政发[200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现就我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
二、一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三、禁止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或成年人。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处10元罚款。
二○○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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