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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为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2、《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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