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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05-12-27
【生效日期】2005-12-27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卫生部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7号
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7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医疗救护员等2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函》(劳社厅函[2005]425号),医疗救护员、健康管理师2个新职业已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卫生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将开展这2个职业的鉴定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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