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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经审查,决定批准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各地应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要求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坚持政务公开,严把准入关,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同时,要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加强安全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调解决的应及时上报。

附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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