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福建省工商联作为部分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闽政文[2005]549号)
省民政厅、工商联:
你们《关于授权福建省工商联作为部分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闽民管〔2005〕398号)收悉。依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授权省工商联作为部分全省性经济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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