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六项。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生猪养殖调入基地实行定点制度。流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生猪养殖调入基地,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生猪养殖调入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点资格。
禁止从染疫区和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有毒有害猪多发产区调运生猪。”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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