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中标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游船,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环古城河营运。新建造的游船在完成设计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交通、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删去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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