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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