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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东方百老汇国际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北京东方百老汇国际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批复

(文市函〔2005〕2204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2005]1027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东方百老汇国际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文化艺术经营活动。

此复。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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