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时间、材料等问题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重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文件送达时限等问题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外综[2004]63号)的规定,现对申请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教育部受理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和10月31日,需要在此日期之前将拟设立机构和拟举办项目的完整申报材料连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我省为云南省教育厅)的书面意见送达教育部国际司,因此,请各拟申请单位于每年2月底或9月底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我厅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我厅的书面意见于教育部受理时限内报教育部国际司。
2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准备相关材料,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含mdb文档)外,请同时提供下列文件的电子文档(word文档):
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⑵ 合作办学协议(须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请同时提供);
⑶ 教育教学情况(包括详细的学科专业、教学计划、学制、学用教材、教师配备、招生考核和教学管理等情况);
⑷ 其他有助于专家评议的材料
特此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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